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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喜案例

股东如何受保护的取得固定收益

导读:本所的业务团队将陆续推出常见的法律知识以及专业研究观点,希望能在阅读评析后,为大家的生活工作提供帮助。同时,也希望得到广大律师同仁的指导和建议。

在民间投融资活动中,往往有股东不参与直接经营活动,所以害怕承担运营风险,但基于投资的初衷又想获得固定的收益。而《公司法》第三条明文规定,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也就是说,股东对公司的出资属于权益类投资,并不属于债权类投资,股东需要对公司的经营状况承担责任,所以作为股东,一般也就不能从公司取得固定收益。那何如操作才能既实现股东的固定收益,又受到法律保护呢?

首先,如果投资协议直接约定投资者可从公司取得固定收益,则违背了《公司法》的规定,同时也会因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而可能被认定无效。融资方和投资者就利润和收益的分配应遵守《公司法》和《合同法》的规定。如果投资者可以直接从公司取得相对固定的收益,则该收益就会脱离目标公司的经营业绩,可能会直接或间接地损害公司利益或公司债权人利益,故也因此可能会被认定无效。

但是,如果目标公司的股东对投资者的补偿承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是有效的在合同约定的补偿条件成就的情况下,融资方应信守承诺,按照补偿协议的约定,向投资者支付相应的补偿。【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提字第11号】。

再有,股东之间关于固定收益、不担风险的约定有效如果股东之间约定,部分股东放弃管理权和分红权,而改由其他股东给予固定收益。这类约定是股东之间基于平等自愿的原则,在协商后对于公司的管理权、股东分红权等作出的特别安排,其本质仅发生在股东与股东之间,并不违反《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也不会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故法院目前对此予以保护,认定为合法有效。【参考案例: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沪民终497号】。

    最后,投资有风险,入股需谨慎。作为投资者,应当对目标公司有一个全面、详细的了解,以防发生偏差;而作为融资者则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真实的披露公司信息。懂得合作,才能共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