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免费电话:023-63510818       邮箱:czj@tianxilaw.com       传真:023-63511898      

天喜案例

用人单位能否以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导读:本所的业务团队将陆续推出常见的法律知识以及专业研究观点,希望能在阅读评析后,为大家的生活工作提供帮助。同时,也希望得到广大律师同仁的指导和建议。

2013年10月31日,梁某与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梁某的岗位为服务支持员(站点),合同期限自2013年12月1日至2016年11月30日,工作地点为重庆市。2014年4月14日,某公司以梁某于2014年4月2日至3日委托他人代打卡的行为,违反员工手册的相关规定为由,向梁某送达劳动合同解除通知。梁某认为某公司单方解除合同违法,遂向劳动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否合法?

《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两个条文在劳动合同解除事由的用语上存在差异,实践中对此存在不同理解。一种观点认为,《劳动合同法》施行后,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以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或者就劳动纪律内容以告示、纪律手册等合理方式告知为前提。另一种观点认为,即使用人单位没有制定规章制度或者规章制度未依法制定、公示,用人单位仍可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以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重庆市高法院倾向认为,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公示的规章制度中对劳动纪律有明确规定的,用人单位只能依据规章制度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没有制定规章制度或者规章制度未依法定程序制定、公示,但劳动者存在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且该行为依据通常情理判断属于严重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公序良俗、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用人单位可以以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在用人单位没有制定规章制度或者规章制度未依法定程序制定、公示的情况下,对劳动者旷工达到何种程度属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可以按照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为标准进行掌握。

按照上述规定,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认定,某公司解除合同的行为合法,驳回梁某要求某公司支付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梁某不服前述判决提起上诉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笔者认为:劳动合同旨在规范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行为,劳动者必须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用人单位应履行支付保证、提供工作环境、保障劳动者人身安全等义务。实践中,用人单位应当尽可能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合同义务。同时劳动者亦应遵守基本的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可行使合同解除权。

参考案例:(2015)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463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