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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出资购买房屋的权属认定
随着近年来房价不断攀升,父母出于对子女的爱护,在子女购房时,一般会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给予子女帮助。父母资助时,一般不愿明确其性质。一旦子女离婚,夫妻间往往会因房屋的权属认定发生纠纷,本文仅从父母出资购买房屋的角度进行探讨。
一、婚前赠与房屋或全额出资购买的房屋权属认定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认定当事人的财产是否为夫妻共同所有必须是以婚姻关系存在为前提,将个人的特有财产和夫妻约定的个人财产除外后,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才属于共同财产。当事人结婚前,通过接受赠与的方式所取得财产应属于个人婚前财产。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所有。《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婚前若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全额出资购房款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当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因此,婚前,各方的父母即使是为夫妻双方购置房屋全额出资购房款的,该行为也应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如果父母作出该行为是对夫妻双方赠与的意思表示,则应认定是对双方的赠与,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当然,发生纠纷时,主张是对双方赠与的一方应遵从“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出示相关证据予以证明。
二、婚后赠与房屋或全额出资购买房屋权属认定
婚后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离婚时产生纠纷,主要表现为以下四种情况:
1、父母出资购房,登记在父母名下,由子女使用,子女离婚时房屋权属的确认。这种情况,房屋产权登记在父母名下,子女仅享有使用权,房屋仍归父母所有。离婚时,夫妻双方共同负有返还义务。
2、子女一方的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子女离婚时房屋权属的确认。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若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为子女购买的房屋,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房屋应认定为夫妻一方所有。
3、子女一方的父母为购买房屋全额出资,产权登记在双方子女名下,子女离婚时房屋权属的确认。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婚后若父母全额出资购买房屋的产权已登记在双方子女名下,该行为应认定为父母赠与给夫妻双方所有,除非父母明确表示只赠与一方。
4、子女双方的父母出资购买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子女离婚时房屋权属的确认。这种情况可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该房屋可以认定为夫妻按照各自父母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另有约定的除外。
实践中,引起纠纷的情形还有很多,比如父母出资的性质认定、按揭房屋的产权归属等等,为了减少纠纷,建议在出资或赠与时书面表示,以强化对意思表示的认定。
《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婚姻法》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婚姻法解释(二)》二十二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