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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中国籍员工A被B公司派遣至索马里B公司的项目部工作,签订的劳务合同, A员工在索马里因工作原因被索马里在该项目部的公司员工D伤害至器官切除,后A员工在国内工伤认定中心申请工伤认定,经过大量的工作,最终国内工伤认定中心认定A员工为“工伤”。
1.、涉及管辖及适用法律的问题
根据《工伤保例》第四十四条之,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如该职工在国外工作期间按当地法律参加了当地的工伤保险,工伤的认定及赔偿则应按当地的法律法规执行。如该职工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工伤保险应由用人单位在国内继续缴纳,如出现工伤情形,用人单位应当按国内的《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为该职工申报工伤认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并按国内法律支付工伤赔偿。依据《工伤保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该类案件有可能涉及是否适用国内的法律法规,还是适用国外的法律法规,以及是国内管辖还是国外管辖等问题均需要在工伤认定中予以注意。
2、关于涉外工伤认定中所涉及的证据收集及证据翻译
涉外案件中因为相关案件事实发生在国外,其需要收集的证据也大量在国外,有可能因为当事人语言不通(特别涉及小语种)以及不熟悉国外相关政府行政机关以及社会机构办理流程以及模式,会导致收集相关证据相当困难,需要代理人耐心与当事人进行沟通指导,证据的翻译在办理此类案件也显得非常重要,如何让涉外证据有合法性并具有证明力需要仔细的研究梳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