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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发生的当当网公章之战,让刚从居家抗疫阴影中走出来人们过了把围观的瘾。当当网的联合创始人李国庆带人进入当当网北京总部,夺走了数十枚公章。当当网宣称公章被抢,已经报案。李国庆则称当时持有股东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还给公章原保管者写了收条,不存在抢。并表示:“在新的印章管理办法出台前,我独立保管这些章。白天绑在裤腰带,晚上放被窝里”。
本文不讨论论公章是抢是取,也不讨论李国庆的行为是否涉嫌犯罪。本文只探讨公章的作用有多大。
我国《民法总则》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按照这条法律规定,只有法定代表人才是法人(为便于表述,以下称为公司)在法律意义上的代表,一般是董事长、执行董事或总经理。他的身份是基于公司章程的规定而获得。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经营行为都由公司承担后果。《民法总则》没有对公司的公章作出规定。同样,《公司法》也未对公司公章作出规定。可见持有公章并不表示可以代表公司从事经营活动。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第18次法官会议意见认为,在合同上加盖公司公章的法律意义在于,盖章之人所为的职务行为,即其是代表或代理公司作出意思表示。如果盖章的人没有代表权或代理权,即便盖的是真公章,这份合同也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反之,如果盖章的人有代表权或代理权,哪怕盖的是假章,只要签名是真,仍然是公司的行为。加盖公章只是推定盖章之人具有代表权或代理权。
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辽宁立泰实业有限公司与抚顺太平洋实业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案[(2019)最高法民申2898号]中认为:尽管公章是公司对外作出意思表示的重要的外在表示形式,但法律并未规定法定代表人以外持有公司公章的人仅仅凭其持有公章的事实就能够直接代表公司意志......持有公章只是反映该人可能有权代表公司意志的一种表象,至于其是否依授权真正体现公司意志,仍需进一步审理查。
通过以上对相关法律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观点的引用,我们可以认为,仅仅持有公司公章,并不意味着就能代表公司从事经营活动,更不意味着就掌控了公司。是否掌控公司,法律上的判断标准是是否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为行使权力的人。成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需要由公司章程进行规定。而修改公司章程,则需要召开股东会并作出股东会决议。据相关的报道,李国庆称夺章之日持有股东会决议。如果决议是修改公司章程、任命自己为法定代表人,则有没有公章就不那么重要。如果不是,那么即便是拥有了公章,也不能说就能掌控公司了。所以当当网的另一联合创始人俞渝才说,除了吃瓜,大家不必理会。
既然公章的作用并不是常人想象的那么大,那公司为什么需要刻制公章呢?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依法设立的公司,凭公司登记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申请纳税登记。而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章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所在地公安机关要对公司公章进行属地管理。由此可见,在我国,要求公司刻制公章的目的在于方便对公司进行行政管理。同时,由于我国的印章文化也渗透进了商业交易中,这也是对我国传统交易习惯的一种沿袭。不过,便于管理也好,沿袭交易习惯也好,并不能改变公章的法律性质和作用。能代表公司进行经营活动的人,只能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人。